论船舶水上过驳作业产生的法律问题
2019-11-09

吴凯

随着港口货流量的增加,船舶大型化发展,水上过驳作业已成为一种有效减轻码头货物作业压力,减少港口航道投资的重要货物装卸方式。但船舶在水上进行并靠过驳作业有不同于一般码头装卸作业的特殊性,过驳作业的经营人需要关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使过驳作业在安全、不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船舶进行散装液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载运散装液货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在港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过驳作业,要求作业经营人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的规定,船载液化气体、原油、燃油等均属于危险货物。因此,装载以上货物或其它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水上过驳作业时,需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并获其批准。

为规范液货船舶水上过驳作业,交通部于1996年制定并发布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过驳作业的经营人应注意以下主要方面:

1.禁止过驳作业的情况:(1)当地没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2)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3)恶劣天气;(4)有可能影响船舶和作业安全的检修;(5)货物系统发生故障;(6)有不符合作业方案的情况;(7)其它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

2.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将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资料,申请过驳作业点,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仅对当次过驳作业有效,当次过驳作业完成后仍需作业的,过驳作业申请人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过驳作业经营人申请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视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作业的,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3.进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应对作业点的水域进行水深扫测,设置必要的助航标志,以保障船舶航行及作业的安全。

4.过驳作业经营人对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负有完全责任。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书》,或其他相应证书,被用做海上储库的船舶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5.过驳作业经营人与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建立起应急反应体系。

此外,对于装载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氨和炳烯的船舶进行水上过驳作业,还应遵循《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该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

二、有关合同条款的要求

船靠船并靠作业也会受到合同的限制。尤其是油船过驳作业,如果作业经营人是期租船人,他必须考虑期租合同中有关过驳作业的约定。著名的国际油轮期租合同标准格式(INTERTANKETIME 80)第五条对船舶进行海上过驳作业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两船在海上并靠或者都在航时,一船从另一船输油或者输油到另一船,必须事先告知船东,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照“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 (Petroleum)”的规定进行。驳油作业所需的所有额外设备由租船人负责提供,且任何因船舶进行此种作业而增加的额外保险费也由租船人向船东补偿。对海上过驳作业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时间损失,租船人都必须支付租金。

为能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期租船人在与船东订立租船合同时,应就船舶过驳作业所涉及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它相关事项约定清楚。在订约自由原则下,租船人与船东可以就船舶过驳作业约定不同于任何标准租约格式的合同条款,但一旦约定,就必须遵守,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船舶保险方面的影响

船舶保险条款常会涉及过驳作业的规定。比如英国1983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一条即规定:当被保险船舶在海上与另一船舶进行装卸作业(不包括另一船舶为港口内的或近岸的小船)时,由于此种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靠和驶离,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进行此种作业前,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水上过驳作业会对船舶保险造成很大的影响。船东在进行此种作业前,最好要先查一查船舶保险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类似上述的规定,一定要按照合同的要求,通知船舶保险人,取得他的同意,并接受保险人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的保险费。否则,船东将会失去船舶保险的保障。

四、船舶触碰问题

当两艘船舶在水上并靠,进行装卸作业时,相互间免不了会发生触碰,在海况较差的情况下,这种触碰可能会造成船体的损坏,进而会产生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正常的船舶碰撞案中,各碰撞船舶是从不同的地点按照各自的航向驶往某一相同地点,最终因双方在同一时间占据了同一空间,发生碰撞事故,碰撞各方将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相应的碰撞责任。但在水上过驳作业过程中,两船事先按照约定并排停靠在一起,在海浪的作用下,相互间会发生正常的摩擦与触碰。如果此种触碰会造成任何一船的船体损坏,这种损坏能否归咎于一方的过失或双方的过失,以及此种情况下各方的过失大小,很难确定。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碰撞责任的承担问题,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双方船舶可以事先就有关船舶间的碰撞责任做出约定,比如双方选择平均承担责任,或者按照各自的船舶吨位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等。在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碰撞事故,碰撞各方将按照约定的内容承担碰撞责任。

五、船舶污染责任的划分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油污公约”)采取“谁漏油,谁负责”的原则,只有在发生涉及两艘或多艘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油污损害,且此种损害无法合理分开时,才由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受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因碰撞事故造成油污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论该损害是否能合理分开,均由碰撞各船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不受油污公约调整的船舶非因碰撞事故造成污染损害,且涉及的船舶为两艘或两艘以上时,各船应如何承担油污责任的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比照适用油污公约的相关规定。

过驳作业的经营人应充分考虑到上述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当两艘或多艘船舶在海上并靠,各船之间用油管相连进行驳油作业时,如果发生漏油事故,可能很难确定谁是漏油船,在这种情况下,将由参加驳油作业的各船的所有人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