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起的有关外贸与航运法律问题问答
2020-02-14

吴凯

1、  国内卖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首先需要看合同中是否订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如果有,应当根据条款的约定,判断此次疫情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需要看合同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合同相对方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则该公约是适用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包括不可抗力,即当事人因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可以免责。此次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看疫情造成的影响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可以预见,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且不能履行合同是否完全是由于疫情造成的。此次疫情构成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疫情的影响应当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因此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相对方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合同约定适用该国法律,则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看该国法律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果适用英国法,英国法下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有合同受阻的概念。合同受阻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某种极端情况,造成合同实际上或在商业上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合同将自动终止,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如能证明疫情的影响造成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不合法,则国内卖方可能可以以合同受阻为由主张免责。 

2、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促进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能否证明不可抗力? 

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指其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其本身并不能证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疫情的影响是否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且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3、  国内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看合同对于解除权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对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及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内卖方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影响,合同在疫情结束后仍然可以履行,疫情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国内卖方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适用外国法律,则国内卖方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根据该国法律规定确定。 

4、  国内卖方应如何应对? 

(1)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国内卖方如果拟主张不可抗力抗辩,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疫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起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国外买方,否则不能享受免责,仍应对国外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与买方进行协商 

在将疫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告知国外买方后,国内卖方可以先与买方进行协商,寻求理解,说服买方同意变更合同,比如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延长,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如买方不同意,则国内卖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合同适用法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并在满足条件时解除合同。 

(3)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 

卖方应当注意收集有关不可抗力方面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提供给国外买方。 

5、  国内卖方如主张不可抗力,应收集哪些证据? 

国内卖方如打算主张不可抗力,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及与其不能履约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告

(2)国务院、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3)当地政府、机构、港口当局就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4)中国贸促会或其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5)当地政府、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6)运输单位有关延期运输或取消运输的通知、证明

(7)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订舱单、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8)其他能证明疫情影响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材料 

6、  国外买方能否以本次疫情为由拒绝收货或解除合同? 

此次冠疫情对于国外买方的影响应该不大,买方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接收货物。但如果国外买方所在国政府因此次疫情作出了有关禁止从中国或中国某城市进口相关货物的规定或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国外买方可拒绝接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合同约定由国外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而买方找不到愿意停靠中国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或港口的船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与国内卖方协商变更合同,比如重新约定由卖方租船或订舱,并相应修改价格条件与价款。但国外买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上情况。 

7、  国内买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国内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按时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如果是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当及时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疫情防控期间,银行的上班时间、工作方式可能有所调整,买方应当提前与银行协调好,避免造成延误。货物到港后,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报关等提货手续。同样地,买方应当提前与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协调好相关事宜,以便顺利提货。 

8、货物价格受疫情影响发生大幅波动,国内卖方或国外买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货物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变动属于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受疫情影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现有的合同安排在商业上变得没有利润,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尝试援引“情势变更”制度,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法院在审查时会比较严格,将重点考虑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造成合同一方显然不公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如果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内卖方或国外买方恐怕不能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  船东能否以疫情为由拒绝船舶挂靠中国港口? 

此次疫情虽然被中国政府宣布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但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和防止疫情扩散。到目前为止,虽然疫情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均有发生,但并没有大面积爆发,疫情比较严重的主要是湖北省的个别城市,中国主要沿海港口城市的疫情并不严重,疫情没有扩散到各主要港口。另外,各地政府虽然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但并没有采取封港等严重影响船舶挂靠港口的措施。因此,中国港口并非不安全港口,船东不能以疫情为由拒绝船舶挂靠中国港口。 

10、 船上如有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在隔离与消毒期间期租人能否停租? 

如果期租合同关于停租的条款约定船舶因传染病疫情发生延滞租船人可以停租,则船舶在隔离与消毒处理期间期租人可以停租。但如果期租合同没有这样的约定,因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是船东无法控制的,船东不存在过错,期租人应当不能停租。 

11、 船上如有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船东能否就因此发生的迟延要求航次租船人支付滞期费或赔偿船舶延滞损失? 

如果船舶在进港例行检验检疫前发生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则船舶可能无法通过检验检疫要求而导致无法有效递交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NOR),这样的话,装卸时间没有起算,不存在滞期费的问题。如果船舶在有效递交NOR后发生船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装卸时间已经起算,而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致使无法开始或继续装卸作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传染病疫情的影响可以中断装卸时间,因船东对于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不存在过错,装卸时间应当继续计算,对于因此发生的滞期费,船东有权要求航次租船人承担。如果在装卸作业结束后,船舶仍然处于隔离期而产生延误,则对此产生的船舶延滞损失,与航次租船人无关,航次租船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2、船上如有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造成货物延迟交付,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延迟交付而发生灭失、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船员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船舶被隔离或接受消毒处理,承运人不存在过失,应当无需对因此发生的货物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13、船舶为安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船员离船而发生饶航,期租人能否停租?承运人是否对因此造成的货物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期租合同下,船东一般有权为救助人命而让船舶饶航,租船人不能停租。纽约土产交易所格式(NYPE 93)标准期租条款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感染新冠病毒的船员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船舶为安排该船员离船而发生饶航,期租人不能停租。但如果感染船员或疑似感染船员病情并不严重,船舶在到达既定目的港前不危及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发生饶航,根据NYPE 93条款,租船人可能有权停租。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为救助人命或海上财产而发生的饶航为合理饶航,不违反速遣义务。为安排病情严重的感染船员离船而发生饶航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承运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如果感染或疑似感染船员的病情不严重,不会在到达既定目的港前危及生命安全,在此情况下进行饶航可能不被认为是合理饶航,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14、船舶因当地政府或港口当局拒绝进港而发生延滞,船期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在航船舶上发生或疑似发生新冠疫情,为防止疫情传播,有关港口当局可能会拒绝船舶进港。比如最近的“威士特丹”号邮轮,先后被多国港口当局拒绝进港。船舶在此情况下发生延滞,船期损失由谁承担,首先要看租船合同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鉴于船东对此没有过错,租船人负有指定安全港口的义务,由租船人承担船期损失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