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凯律师办理的某轮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被评为典型案例
2021-01-15

吴凯律师处理的“某轮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被评为广东省律师协会2019年律师典型案例。


“锦航18”轮与“鲁荣渔52311”轮于2012年12月9日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锦航18”轮沉没,船上所载货物一同沉没。厦门太保承保的一票货物由“锦航18”轮承运,因此遭受全损,厦门太保向货主赔付约354万元人民。吴凯律师代表厦门太保向“锦航18”轮船东、“鲁荣渔52311”轮船东及承运人追偿,本案标的约354万元人民币。“锦航18”轮船东、“鲁荣渔52311”轮船东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约280万元、40万元人民币,厦门太保从上述基金中分别获得分配566,843元、43,948.82元。唐山中海宁兴物流有限公司据称是“锦航18”轮的航次租船人,主张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厦门太保诉唐山中海宁兴物流有限公司一案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吴律师的主张,认为航次租船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唐山中海宁兴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厦门太保损失约293万元及利息。本案取得完全胜诉。该案基本确立了航次租船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司法观点,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