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纠纷案
2019-11-09

一、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7日,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投保的航空器在试飞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坠入海中。飞机的所有人颜韶峰向飞机的保管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400多万元,包括飞机损失、关税、增值税损失等。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将保险人深圳太保列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吴凯律师代表深圳太保,对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主张进行抗辩。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对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太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理,且支持了吴凯律师的主张,认为失事飞机与深圳太保承保的飞机不是同一架飞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获得完全胜诉。

二、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4民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韶峰,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A-9F。身份证号 码:45010519730324003X。

委托代理人史一鸣,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少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机场候机楼一楼商用航空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铁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莉,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凯,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颜韶峰因与上诉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瀚星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 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2曰,颜韶峰以513, 390美元的价格从美国西锐设计公司(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 购得型号为SR22的民用航空器(飞机)。2011年11月,美国西锐设计公司将案涉飞机交付给颜韶峰,深圳机场海关确认案涉飞 机价值人民币3, 455, 916元,进口税款172, 795. 8元,进口增值 税616, 881. 01元。后颜韶峰委托瀚星公司办理了案涉飞机的进口报关及缴税手续,并支付了税款。颜韶峰还通过瀚星公司就该飞 机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于2011年11月25日取得 该飞机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案涉飞机国际标志和登记标志为B-9592,航空器出厂序号为3748 )和《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于2011年12月5日取得《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2011年 12月,颜韶峰为案涉飞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13曰零时至2012年12月 12曰二十四时止。颜韶峰支付保险费86, 768. 93元。

2012年3月6日的《西锐飞机托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颜 韶峰将案涉飞机托管于瀚星公司处,托管费238, 400元/年;瀚星 公司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发动机及航电的检查、航 前航后检查、排除故障及填写文件、航前航后清洁、15天飞机停 放运转检查(对发动机试车、航电全面检查)、30天飞机/发动机 功能检查(对发动机试车、航电全面检查)、故障检查、维修(不 包括航材);瀚星公司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油料购置9折、 维修零件9折。该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为一年,在双方没有任何 异议下自动续期一年,所有西锐飞机停放保养委托者须持有效的飞机保险。2012年3月15曰,颜韶峰向瀚星公司支付了托管费 238, 400元。2013年12月26曰,瀚星公司作为投保人向第三人 投保,被保险人为颜韶峰。第三人提供了《航空器保险投保申请 书》显示,填报单位为瀚星公司,投保航空器类型为SR22,国际 注册号为B-9593,生产序列号为3756,保费为74, 408元。同曰,

瀚星公司向第三人缴纳保险74, 408元。第三人于当日签发保单, 保险期限为2012年12月27日零时至2013年12月26曰二十四

时。

2013年3月27日下午,案涉飞机在珠海三灶机场执行训练飞 行任务,飞机进入五边实施降落过程中,加油门无效,发动机失 去动力,紧急迫降在机场05号跑道南段延长线约1. 3海里的海面 上,飞机前部完全沉入水中,仅机尾露出海面。机组人员安全获救,航空器受损。2013年12月30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 《关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 9592飞机海上迫降事件 的调查报告》,内容载明,美国大陆发动机公司对案涉飞机的燃油系统部件功能测试发现,发动机驱动泵、油门体/计量活门及燃油 分配器均有在特定条件下不符合新产品规格的情况,但不影响燃油系统的泵油、计量和分配燃油的功能;数据记录显示在14: 41: 10 至14: 43: 25之间,发动机排气温度出现波动,各汽缸排气温度出 现不一致,此种现象可能的原因是燃油喷嘴阻塞或火花塞积碳。 拆卸检查发现,燃油喷嘴无阻塞,大部分火花塞存在积碳,而火花塞积碳可能导致发动机熄火;因事发后无法提取飞机装载航汽 样本,无法判断本次飞行的燃油品质,由于事发时中航油油库同 批航汽样检测已不合格,而油库油品保存环境由于飞机油箱,因此判断本次飞行时使用油品已不满足100#航汽标准,燃油品质不 合格也可能导致发动机熄火,综上,此次事件可能是由于发动机火花塞积碳或机载航汽质量不满足标准,导致发动机空中停车。

颜韶峰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取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关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 SR22/B- 9592飞机海上迫降事件的调查报告》原件及第三人《航 空器保险投保申请书》原件。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函, 确认颜韶峰提供的《关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9592

飞机海上迫降事件的调查报告》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而第三人《航空器保险投保申请书》,已由第三人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

瀚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向第三人调取案涉飞机的保险所有材料,包括航空器保险投保申 请书、航空器综合险保单、保费缴交财务凭证记录、被保险财产 备案资料、保险员谈话记录等。后第三人只提供了航空器保险投

保申请书、航空器综合险保单,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瀚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对案涉飞机在 2013年3月27曰发生事故前的飞机价格进行评估。后原审法院委托珠海市诚信达房地产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论为案 涉飞机2013年3月27曰事故发生前的评估总价值为288万元。 颜韶峰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并表示案涉飞机是新飞机,基本价格是340多万,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288万,颜韶峰认为不 合理。对此,评估公司派员出庭解释称,一、飞机的年限的折旧,从生产到发生事故已经有一年多;二、飞机评估的时点也是以发 生事故时飞机市场全新价格作为参考,发生事故时全新飞机的价 格与2011年的全新飞机的价格有差别。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瀚星公司的责任。颜韶峰、瀚星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西锐飞机托管服务协议》约定颜韶峰将案涉飞机托管于瀚星公司处,瀚星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其中 包括飞机、发动机及航电的检查、航前航后检查、排除故障及填 写文件、航前航后清洁、故障检查、维修等。该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为一年,在双方没有任何异议下,上述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2013年3月27日,案涉飞机紧急迫降海面并损毁。后民航中南地 区管理局出具《关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9592飞机 海上迫降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分析事故原因为发动机火花塞积碳或机载航汽质量不满足标准,导致发动机空中停车。对此,瀚 星公司作为托管协议的受托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案涉飞 机排除故障、检查等义务。而发动机花塞积碳或机载航汽质量不满足标准的事故原因,正属于瀚星公司在服务过程应当排除的问 题,但却未能完善解决。因此,颜韶峰主张瀚星公司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理据充足,予以支持。

至于瀚星公司主张颜韶峰未及时缴纳托管费用而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首先,颜韶峰、瀚星公司的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为 一年,在双方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上述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事实上,2013年3月6日托管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该协议已经自动续期。托管协议除了约定的保管费用外,还约定了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油料购置、维修零件等。本案飞机事故的 原因系发动机花塞积碳或机载航汽质量不满足标准,若瀚星公司 在日常维修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颜韶峰主张相应费用。其次,颜韶峰未有明确表示不履行缴纳托管费的义务,也没有证 据显示其没有支付能力,同时瀚星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多次催 告后颜韶峰仍拒不履行。双方没有因为颜韶峰未及时缴纳托管费而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实际上,瀚星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 常规的飞行任务等托管服务项目。颜韶峰未缴纳托管费与飞机事 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瀚星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责任。2013年12月26日,瀚星公司作为投保人向第三人投保,被保险人为颜韶峰。但是投保航 空器的国际注册号为B-9593,生产序列号为3756。而颜韶峰的飞机国际注册号为B-9592,生产序列号为3748,显然,投保的飞机 信息与颜韶峰的飞机信息不符,且本案颜韶峰起诉的是保管合同 纠纷,至于双方在缔结保险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如何承担,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可就案涉保险合 同纠纷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颜韶峰主张的案涉飞机损失问题。本案事故中,案 涉飞机前部完全沉入海中,仅有机尾露出海面,飞机经过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也必然受到影响,因为受客观 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飞机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 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故其贬值损失同样是颜韶峰的实际损失,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瀚星公司应该对其予以赔偿。因此, 颜韶峰主张瀚星公司赔偿案涉飞机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理据充 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珠海市诚信达房地产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案涉飞机在2013年3月27日事故发生前的 评估总价值为288万元。颜韶峰虽提出异议,但是评估机构已派

员到庭进行了解释,且颜韶峰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所作

/

出的鉴定结论有误。所以,案涉飞机赔偿价值依照该评估机构的 评估结论。而颜韶峰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同样由于飞机事故

而导致颜韶峰的损失,因此,结合以上分析,瀚星公司应当向颜 韶峰赔偿飞机损失288万元,及进口关税损失172, 795. 8元及进 口增值税损失616, 881. 01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 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颜韶峰支付飞机损失人民币2, 880, 000元;二、珠海瀚星通用航 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曰内向颜韶峰支付飞机进口关税损失人民币172, 795.8元及飞机进口增值税损失人民币 616, 881. 01元;三、驳回颜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765元,由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 公司负担35, 235元,颜韶峰负担5530元。

颜韶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瀚星公司赔偿颜韶峰的飞机损失3455916 元,瀚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将颜 韶峰的飞机损失3455916元认为为288万元是错误的,因为2011 年11月,颜韶峰委托瀚星公司办理飞机的进口报关及缴税手续时,深圳机场海关就确认了飞机价值3455916元。颜韶峰的飞 机为全新飞机,自购买回来之后,就一直停放在瀚星公司处,由瀚星公司托管、保养维护服务,直到本案2013年3月27曰 的事故发生以前,涉案飞机都从未使用过,谈何折损?所以瀚 星公司应当赔偿飞机损失3455916元。

瀚星公司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 审判决,驳回颜韶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飞机损失数额没有扣除飞机残值。 涉案飞机失事坠海后并未解体,该飞机已由相关部门打捞出水, 飞机的各主要部件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因此飞机至今仍有残值,而评估机构当庭陈述对涉案飞机作出288万元的评估价时并未 扣减相应的残值。二、颜韶峰在本案中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被上诉人未依约缴纳托 管费用,导致飞机未能如约作定检及更换滑油等部件,造成飞 机失事颜韶峰存有重大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飞机托管服务协议》约定托管服务费用应在实际提供托管服务7曰内一次性 缴纳,双方2013年3月5日签订协议,2013年3月4日期满后 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仍继续实际对涉案飞机进行保管,被上 诉人一直未缴纳,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交纳保管费用是瀚星公司的一项主要义务,此保管费用也是主要用于做定检 和更换飞机滑油和部件,颜韶峰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飞机失事, 对本案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错。飞机失事不能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被上诉人存有过错,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第十章,颜韶峰 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及停放保养委托者,必须维持有效的飞机 保险,事实上无论涉案飞机的保险公司的选择、保费标准确定及缴纳等均系颜韶峰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确定,而保险公司及 保单出现重大错误完全系由颜韶峰与保险公司均未尽到慎重责任所致,因此涉案飞机失事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颜韶峰存有重大过错。三、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飞机 无法理赔。

颜韶峰答辩称,一、涉案飞机构成全损,原审判决认定瀚 星公司应按涉案飞机在事故前的价值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涉案飞机已经被海水没顶,在海水中的侵泡时间长,且海水具有极 强腐蚀性,无修复可能,属于全损,况且,瀚星公司在原审笔 录中承认了涉案飞机报废了。二、瀚星公司的违约过错直接造成飞机事故,与颜韶峰何时缴纳第二年的托管服务费毫无关联, 所以瀚星公司理应承担全部损失,原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三、涉案飞机失事未能带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在于瀚星公 司及保险公司,与颜韶峰无关。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空器保险 投保申请书》显示,事故发生期间的保险是由瀚星公司代颜韶峰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投保人是瀚星公司,向保险公司填报所 有资料也是瀚星公司,颜韶峰仅仅是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如果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因为填报的航空器信息有误,责任也在瀚星公司与保险公司,颜韶峰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三人保险公司陈述称,第一,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飞机 保管合同纠纷,与瀚星公司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两个上诉人要求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 责任应该另案提出诉讼,在本案中不应该审理,一审法院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第二,一审判决也提到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本案发生事故的飞机并不是保险人承保的飞机,所以保险人不 需要对涉案飞机承担保险责任。

经核,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 点是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能否采信和瀚星公司对本案损失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根据瀚星公司与颜韶峰签订的《西锐飞机托管服务协议》, 瀚星公司的服务项目含有飞机、发动机及航电、故障等各项检查、维修等内容,原审法院根据专业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瀚 星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瀚星公司提出的颜韶峰是否按合同约定付费的问题涉及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属于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应当由瀚星公司另行提出请求。

原审釆纳的评估结果不存在鉴定机构资质缺陷、程序违法、 结论依据不足的问题,原审对评估结果予以采信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残值是否扣减的问题,瀚星公司没有提交证 据证明是否存在残值、残值价值多少和应当扣减的依据,本院 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16元由颜韶峰负担9559元,珠 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36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永红

审判员:崔拓寰

代理审判员:李苗

书记员:孔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