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指导案例(截止2019年2月25日)
2019-11-09

一、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指导案例16号)

【关键词】

海事诉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

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二、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指导案例31号)

【关键词】

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三、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

【关键词】

民事/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

【裁判要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四、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08号)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

五、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10号)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裁判要点】

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 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指导案例111号)

【关键词】

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1. 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七、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指导案例112号)

【关键词】

民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故原则/一次事故/多次事故

【裁判要点】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