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2019-11-09

张玉田 高翔

前言

实践中,对于沿海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相当争议,这实际上也是沿海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海商法制度的错位所导致。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规梳理

首先对(海上)保险合同、及海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索赔时效的法规进行梳理:

类  型法规名称法规内容
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8)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海上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让给保险人。

(《海商法》)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请求权后,其与责任人之间仍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其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也依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所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2001.01.03)关于在承运人和保险人均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移转的债权,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后,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凡承运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而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保险人,该抗辩权包括因诉讼时效超过而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有权享有的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亦为1年,应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12.26)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海上保险时效批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8.7)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仅限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答:《海商法》规定的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无论当事人以合同还是侵权何种诉因提出,时效期间均为1年。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5.31)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沿海、内河时效批复》)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当事人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该法关于

张玉田 高翔

前言

实践中,对于沿海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相当争议,这实际上也是沿海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海商法制度的错位所导致。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动态,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规梳理

首先对(海上)保险合同、及海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索赔时效的法规进行梳理:

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普通保险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方法存在明显不同:

法院及裁判时间当事人裁判结果裁判理由
湖北高院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即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17.5.31
厦门海事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亿榕船舶运输有限公司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17.5.16
上海高院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与上海攀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仅规定《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并未排除《海商法》第十三章有关时效的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涉案货损发生在海运区段,故一审法院依据托运人就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判决安达保险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2017.1.4
湖北高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阳光速航运输有限公司、南通锦恒联运有限公司支持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该批复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但本案一审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6月30日,故该批复不适用于本案。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2016.12.02
海口海事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的规定,国内沿海运输的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15.3.4
上海海事法院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持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涉案运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被保险人吉安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海商法》第四章调整,而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本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不适用《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而应适用《保险法解释(二)》的规定,即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015.1.27
广州海事法院原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广州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013.7.30
广州海事法院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办事处与被告泉州通达船业总公司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定第十三章关于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沿海货物运输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一年。由于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因此,关于本案的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即时效期间为一年。

2001.1.12

从上述裁判结果来看:

在《海上保险时效批复》公布之前,法院有两种裁判方法:一种是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种是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在《海上保险时效批复》公布之后,法院目前也存在两种裁判方法:少部分法院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多数法院适用《海上保险时效批复》。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公布之后,对于其是否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包括沿海货物保险合同),在实务界引起非常大的争议,大多数人都主张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有学者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诉讼时效起算时开始计算”[4],有律师也认为该司法解释不能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起算[5]。

《海上保险时效批复》公布之后,大多数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但我们注意到,也有部分法院主张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上海海事法院的徐玮法官认为[6]: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海商法》第四章调整,而是受《合同法》调整,故此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时效期间不应适用《海商法》第十三章关于时效的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对于沿海货物保险索赔时效的争论,本质是由于我国《海商法》与沿海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错位所导致。如之前讨论,我国对于沿海货物运输的法律调整实行双轨制,一方面适用《合同法》,另一方面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其他章节。这也导致了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能否直接适用《海商法》十三章规定争议的产生,进而导致《海上保险时效批复》不适用沿海货物运输保险的观点及裁判的产生。而对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时效应适用《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根据立法本意,这本应无疑义,但《沿海、内河时效批复》的出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时效不适用《海商法》,从而也导致了上述不同观点的产生。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王淑梅法官在2017年的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就沿海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进行了简要的归纳:“1.关于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按照《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但是该条批复以及《海商法》第十三章均是针对国际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合同。于是,有人认为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我们认为,无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还是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都是采用的一年短时效,是基于保护水运交易稳定的考量。且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货主向承运人的赔偿权利为基础,不宜超越原始权利的范畴,故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时效起算日应该按照法释(20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从该段讲话的内容上看,最高法院似乎对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有了一个相对统一的观点。但这只是最高法院的倾向性观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沿海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在《海商法》中的地位问题。目前正值《海商法》修订之时,参与立法的实务界人士也正在做出相关努力[7]。笔者也希望立法者能够解决沿海货物运输双轨制的问题,将沿海货物运输统一纳入到《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来修修补补。

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相对明晰,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参照《海上保险时效批复》,适用《沿海、内河时效批复》,即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五、对保险人的建议

依照上述观点判断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无疑会对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的索赔带来重大影响。一年的短时效对于保险人理赔完毕并获得代位求偿权后提起代位诉讼显然非常紧张,尤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理赔发生争议时。因此,从保护保险人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保险人在沿海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设置“红线条款”和“通知条款”,确保被保险人第一时间将保险事故告知保险人;

其次,建议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事情的处理,从评估环节到可能的诉讼纠纷,都需要掌握第一手信息;

最后,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后采取积极的诉讼策略,以免贻误诉讼时效期间。

引文:

[1]中国人大网,链接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92-06/23/content_1479244.htm.

[2]朱曾杰教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问题,《中国远洋航务》 , 2007 (11) :58-60.

[3]倪学伟,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研究,广州海事法院网站,链接http://www.gzhsfy.gov.cn/showexplore.php?id=4165.

[4]初北平、曹兴国,变革中的海上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再审视,《法学杂志》 , 2014 , 35 (11) :90-97.

[5]杨运福、吴星奎,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 2015 (1) :498-521.

[6]徐玮,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确定,《航海》 , 2015 (5) :12-14.

[7]王淑梅、侯伟,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链接http://www.whhs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0c3131ec-6e95-47c4-a1af-3e6c73354819.